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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工程起纠纷终释前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21:06:50

2009年11月,被执行人罗某、祝某雇请申请执行人周某为其承揽的德安县宝塔乡新农村引水工程安装主管道和为宝塔乡村民安装入户水管、水龙头和水表。2011年2月9日,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罗某、祝某共欠周某工资款29000元尚未结清,罗某、祝某并于当日向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因罗某、祝某一直拒绝向周某支付此笔工资款,周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罗某、祝某依法支付工资款29000元。经法院判决,罗某、祝某应向周某依法支付工资款29000元。周某亦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研究案情后,发现该案执行标的额不大,但考虑到纠纷是发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完毕,势必影响正在建设新农村的所有务工人员的热情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为达到案结事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罗某、祝某,一边温情感化,一边树立威严,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释法和沟通工作,并最终促使二人有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念头。之后,又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2年11月14日,当罗某、祝某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厚厚一摞工资款交到周某手中时,周某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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