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工程建筑工程建筑 → 漯河市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漯河市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的规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3-07 09:16:47
各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落实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市政府关于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统一纳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通知》(漯政办[2006]80号)及《漯河市建设工程专业项目承发包及专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漯建字[2005]317号文)文件精神,维护市区建筑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市交易中心为劳务分包交易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劳务分包交易活动主要是指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项目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劳务作业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等行为。
  三、劳务作业的分包。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单位可采取直接分发包或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作业队伍,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作业任务。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劳务作业队伍的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中心自主招投标确定劳务队伍,交易中心提供设施服务。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在交易中心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两个工作日内,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持以下资料在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一)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三)市清欠办出具的合同双方前一个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及劳务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分包合同资料符合要求后,由交易中心合同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上加盖“漯河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
  六、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交易中心备案。
  七、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八、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项目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将劳务供求信息上报市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劳务作业供求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后在漯河建设工程信息网(www.lhjs.cn)上发布,为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九、劳务分包活动要以建筑劳务市场建设为宗旨,以劳务供求为导向,以交易中心为平台,以漯河建设工程信息网为媒介,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一流的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十、凡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项目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项目不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或不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擅自雇用民工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作业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并按《漯河市建设工程专业项目承发包及专业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十一、凡在本市市区实施劳务分包交易的企业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此文由郑州律师(www.hnlsw.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现状调查报告
下一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 0371-69396661 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