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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自由”到“夫妻忠实”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20:30:04
9月21日上午,小伙子曹恩志牵着未婚妻崔建丽的手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脸上洋溢着幸福。登记处主任林燕虹告诉记者:“这段时间特别忙,谁不想在55年大庆的好日子结婚呢?”
  诚然,祖国母亲的庆典,正是亿万中华儿女的“好日子”。回望半个多世纪来,华夏神州国运昌盛、家庭和睦,54年前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可谓功莫大焉。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这部法律明确宣告:“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从此,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将普遍实行于全国。”人民日报社论如是说。
  当时的报道说,北京刘娘府村有位老太太,在婚姻法公布以前,她不让女儿知道,给女儿找了一家有地、有大车、有骆驼的人家。老太太听了婚姻法讲解后说:“还是这样好。找个同脾气的女婿,姑娘不受气,做妈的也放心。”
  同时,婚姻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多。当年,长沙市人民法院3月份受理婚姻案件15件,4月份增至37件。其中,要求离婚的约占半数,大多是女方反对家庭虐待。
  这是1950年春天中国农村和城市的新气象。
  1980年12月31日,年终岁尾,新华社盘点“一九八○年国内十件大事”,其中一件是“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这是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80年9月修正婚姻法规定的。针对“30年人口净增4亿3千万”的现实,新修正的婚姻法明确“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修正后的婚姻法既反对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也不以法律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使当事人长期遭受痛苦。
  婚姻法的第一次修正闪耀着人性的光辉。通过这次修正,我国的婚姻家庭秩序重新回到法制轨道。
  历史的脚步又走过了20个年头,调整婚姻法的任务再次提上日程:“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家庭暴力日渐突出,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再次修正。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原则的确立,更好地体现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这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这次修正迈出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婚姻家庭立法的可喜一步。
  从“婚姻自由”到“夫妻忠实”,回顾54年婚姻法走过的历程,鲜明地映照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家和国睦万事兴”,要实现这点,道德的规范和法制的健全,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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